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
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號)有關要 求,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現就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優化營
商環境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 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
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下問題:
(一)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 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
務區別對待;
(二)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 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
采購市場;
(三)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
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四)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六)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
動;
(七)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
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八)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九)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購
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十)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有關清理結果要及時向
社會公開,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
二、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采購制度辦法,要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 場競爭問題。重點審查制度辦法是否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政府 采購活動,是否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是否違規給予特 定供應商優惠待遇等。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頒布實施;具有排除、 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
出臺。
在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辦法實施過程中,應當定期或者適時評估其對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
爭的影響,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要及時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廢止。
三、加強政府采購執行管理
優化采購活動辦事程序。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 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 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 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
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細化采購活動執行要求。采購人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 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 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 響供應商投標(響應)。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 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
文件。
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 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 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 還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 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
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 資金的違約責任。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 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
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四、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要加快完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的網上交易功能,實現在線 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逐步建 立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與財政業務、采購單位內部管理等信息系統的銜接,完善和優化合同
簽訂、履約驗收、信用評價、用戶反饋、提交發票、資金支付等線上流程。
加快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積極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和電子賣場建設,建 立健全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逐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互聯互通,推動與公共資源交易
平臺數據共享,提升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便利程度。
五、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加強政府采購透明度建設。完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平臺服務功能。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地 方分網等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平臺應當提供便捷、免費的在線檢索服務,向市場主體無償提供 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推進開標活動對外公開,在保證正常開標秩序的前提下,允許除投標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員觀摩開標活動。
推進采購意向公開。采購意向包括主要采購項目、采購內容及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 計采購時間等。為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創造條件積極推進采 購意向公開(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選擇部分中央部門和地方開展公開采購意向試
點。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實現各級預算單位采購意向公開。
六、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
暢通供應商質疑投訴渠道。研究建立與“互聯網+政府采購”相適應的快速裁決通道,為 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和投訴,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答復和處理。完善質疑答復內部控制制度,有條件的采 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實現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崗位與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進一步健全政
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
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 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 適用和區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
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
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
實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財庫〔2020〕46號)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 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
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
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
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 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
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
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五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 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 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
待遇。
第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 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
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 主體采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
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
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 企業提供的情形。第七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
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八條 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 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
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
(一)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 一
定比例;
(三)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業。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第九條 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
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
企業報價給予 6%—1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
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
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 3%—5%作為其價格分。接受大
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
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 2%-3%(工程項目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
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
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 1%—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 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價格扣 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對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同等對待,不作區分。具體采購項目的價 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采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
況等,在本辦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采購份額具體方案開
展采購活動。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通過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后,符合資格 條件的中小企業數量不足3 家的,應當中止采購活動,視同未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
包,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附 1),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文件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明確該項目或相關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 購,以及相關標的及預算金額;
(二)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確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
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并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三)非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明確有關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
(四)規定依據本辦法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小微企業不得將合同分包
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將合同分包給大型企業;
(五)采購人認為具備相關條件的,明確對中小企業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
的優惠措施;
(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
(七)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采購人、采購代理
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公開中標候選人的
《中小企業聲明函》。
第十四條 對于通過預留采購項目、預留專門采購包、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簽訂的采購合同,應當明確標注本合同為中小企業預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聯合體 形式參加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應當將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
部分。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在采購活動中允許中小企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 業在投標(響應)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中小企業依法合規通過政府
采購合同融資。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于協助開展中
小企業認定函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對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合理 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落實扶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強化績效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自2022 年起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 業預留份額和采購的具體情況,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附2)。未達到本辦 法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第十九條 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 購份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實施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的,屬于 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
責任。
第二十條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適用招標投標法的 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
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 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
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外援助項目、國家相關資格或者資質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不適用本辦
法。
第二十三條 關于視同中小企業的其他主體的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 另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 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敦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 號)同時廢止。
附 1
中小企業聲明函(貨物)
本公司(聯合體)鄭重聲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 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
﹝2020﹞46 號)的規定,本公司 (聯合體)參加(單位名稱)的(項目名稱)采購活動,提 供的貨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制造。相關企業 (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
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如下:
1.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行業;制造商為(企業名稱),從業 人員 人,營業收 入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 1 ,屬于(中型企業、小 型企業、微型企業); 2.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行業;制造商為(企業名稱),從業
人員 人,營業收入 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屬于(中型企業、小型 企業、微型企業);
……
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 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業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
任。
1.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數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
企業名稱(蓋章):
日期:
中小企業聲明函(工程、服務)
本公司(聯合體)鄭重聲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 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
號)的規定,本公司(聯合體)參加(單位名稱)的(項目名稱)采購活動,工程的施工單位全部 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或者:服務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承接)。相關企業(含
聯合 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如下:
1.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 承建(承接)企業為(企業名稱),
從業人員 人,營業 收入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 1 ,屬于(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2.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 承建(承接)企業為(企業名稱),從
業人員 人,營業 收入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屬于(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
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
人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業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名稱(蓋章):
日期:
附 2
(單位名稱)××年面向中小企業 預留項目執行情況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 ﹝2020﹞46 號)要求,現對本部門(
單位)××年面向中小 企業預留項目執行情況公告如下:
本部門(單位)××年預留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共計 ××萬元,其中,面向小微企業采購××萬
元,占××%。
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項目明細
序號 |
項目名稱 |
預留選項 |
面向中小企業 采購金額 |
合同鏈接 |
|
(填寫集中采購 目錄以內或者采 購限額標準以上 的采購項目) |
(填寫“采購項 目整體預留”、 “設置專門采購 包”、“要求以 聯合體形式參加 ”或者“要求合 同分包”,除“ 采購項目全部預 留”外,還應當 填寫預留給中小 企業的比例) |
(精確到萬元) |
(填寫合同在中 國政府采購網公 開的網址,合同 中應當包含有關 聯合體協議或者 分包意向協議) |
…… |
…… |
…… |
…… |
…… |
部門(單位)名稱:
日期:
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 財庫〔2022〕19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
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 號)有關要求,做好財政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工作,助力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現就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支持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政策。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認 真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的規定,規范資格條件 設置,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靈活采取項目整體預留、合理預留采購包、要求大企業與中小 企業組成聯合體、要求大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等形式,確保中小企業合同份額。要通過提高預 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擔保、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合同融資、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等方式,為中 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提供便利。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的保證金,有效減輕中小企業資金壓力。
二、調整對小微企業的價格評審優惠幅度。貨物服務采購項目給予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 惠,由財庫〔2020〕46號文件規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
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評審優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
采購工程的價格評審優惠按照財庫〔2020〕4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發布采
購公告或者發出采購邀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評審優惠幅度執行。
三、提高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 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 企業提供的,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和統一質量標準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 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工程招投標行政監 督部門完善工程招投標領域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相關措施。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協 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商務、鐵路、民航等部門調整完 善工程招投標領域有關標準文本、評標制度等規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將落實情況
匯總報財政部。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執行要
求,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國務院部署落實到位,對通知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22年5月30日